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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9年台上字第 701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65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449、477、478、481、78 條
民法 第 184、185、188、192、194、226、227 條
旨:
旅行平安保險對於參賽選手之生命、身體安全核屬最大之保障,且自行車
協會所提大會手冊第三十八頁載明:「本活動為挑戰者投保『一百萬個人
旅遊平安險及十萬醫療險』」,並無表示旅行平安險僅承保系爭自行車賽
比賽前後之搭乘交通工具,自行車協會為選手投保之旅行平安保險竟將系
爭自行車賽列為不保事項,顯然不符債之本旨給付,自屬重要之攻擊方法
,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取捨之意見,即有判決不備理由之違誤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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