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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4年台上字第 66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4 年 04 月 16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72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104 條
旨:
按民法上所謂認定性和解與創設性和解於效力上仍有所差異,茍以原來明
確之法律關係為基礎而成立之認定性和解,因僅有認定效力,當事人固非
不得依原來之法律關係為主張;惟倘係以他種法律關係或單純無因性之債
務約束等由,替代原有之法律關係而成立之創設性和解,即不得再依原來
之法律關係為主張。是和解書之性質究屬認定性和解或創設性和解,對於
當事人關係重大,法院自應予以推闡明晰,倘未予以深究,逕為不利當事
人之判決,則該判決即未適法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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