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按情事變更原則,係基於衡平之理念,對於當事人於法律行為當時不可預 見之情事,或其他為法律事實之基礎或環境發生劇變所設之救濟制度。如 該情事於訂約時非不得預見,或為法律事實之基礎或環境未發生劇變,或 其結果未達顯著不公平時,縱一方當事人因雙方依原訂契約履行之結果, 受有損害,亦不得逕依情事變更原則,請求他方增加給付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