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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6年台上字第 647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6 年 03 月 3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27-2、507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71 條
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2、94 條
旨:
按情事變更原則,係基於衡平之理念,對於當事人於法律行為當時不可預
見之情事,或其他為法律事實之基礎或環境發生劇變所設之救濟制度。如
該情事於訂約時非不得預見,或為法律事實之基礎或環境未發生劇變,或
其結果未達顯著不公平時,縱一方當事人因雙方依原訂契約履行之結果,
受有損害,亦不得逕依情事變更原則,請求他方增加給付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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