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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8年台上字第 57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8 年 07 月 1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31、259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
旨:
若債務人有未依契約規定履約之情形,自接獲債權人書面通知之期日內或
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,仍未改正者,債權人得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。
但債務人如係違反契約之附隨義務,債權人原則上僅得請求損害賠償,惟
在給付目的相關之附隨義務之違反,足以影響契約目的之達成,而與違反
主給付義務對債權人所造成之結果無異者,始賦予解除權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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