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按承攬人依照兩造之約定完成工作,且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,縱不 能依雙方所訂承攬契約之內容定其報酬,亦得按照價目表或習慣定之。於 此情形,定作人因受領工作而受有利益,自難謂其欠缺法律上之原因,承 攬人尚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,請求定作人返還其利益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