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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7年台上字第 557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79、490、491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
旨:
按承攬人依照兩造之約定完成工作,且非受報酬即不為完成其工作,縱不
能依雙方所訂承攬契約之內容定其報酬,亦得按照價目表或習慣定之。於
此情形,定作人因受領工作而受有利益,自難謂其欠缺法律上之原因,承
攬人尚不得依不當得利之規定,請求定作人返還其利益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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