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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2年台上字第 557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01 條
民法 第 348、406 條
地方制度法 第 87-3 條
旨:
按民事訴訟法第 401  條所謂確定判決,除當事人外,對於訴訟繫屬後為
當事人之繼受人者,亦有效力。在特定繼受人,係指繼受為訴訟標的法律
關係之權利義務者而言,若僅為受讓權利標的物之人,並未繼受該訴訟標
的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,即非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。且既判力,係僅關於
為確定判決之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時之狀態而生,故在確定判決事實審言
詞辦論終結後所生之事實,並不受其既判力之拘束。又爭點效之適用,必
須前後兩訴訟當事人同一,且前案就重要爭點之判斷非顯然違背法令,及
當事人未提出新訴訟資料足以推翻原判斷等情形始足當之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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