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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2年台上字第 52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
資料來源: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6 期 220-224 頁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0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218、496、499、507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5 條
專利法 第 108、73、82 條
旨:
按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「為判決基礎之行政處
分,依其後之行政處分已變更」之再審事由,係指確定判決以行政處分為
判決基礎,而該行政處分已因其後之行政處分有所變更,其結果使原確定
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而言。予以專利之行政處分,嗣經智慧財產局為撤銷
專利權之行政處分,如非係依據行政法院命其為該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
確定判決而為(行政訴訟法第五條參見),則該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處分雖
因送達、通知而發生效力,但是項行政處分仍可能因提起行政救濟而變動
,依專利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、第二項規定,於經提起行政救濟經
駁回確定前,專利權仍繼續存在。是原確定判決縱以予以專利之行政處分
為判決基礎,智慧財產局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處分既經提起行政救濟而未確
定,仍難謂因該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處分,使原確定判決之基礎發生動搖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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