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891004人
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13年台上字第 48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13 年 04 月 18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00 條
民法 第 179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13、263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101 條
旨:
按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,應以其所判斷之公法法律關係為範圍。○○○
公司係不服花蓮縣政府駁回伊對於該府依政府採購法第 101  條第 1  項
第 12 款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異議,及系爭審議判斷駁回伊此
部分之申訴,提起行政訴訟,系爭行政法院判決之拘束力即應以此為限。
至於○○○公司施作系爭工程之植栽及木作工項,已否完工、有無查驗不
合格之瑕疵,及花蓮縣政府得否終止系爭契約之私法上權義事項,行政法
院所為之判斷對民事訴訟並無拘束力。
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