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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6年台上字第 454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6 年 08 月 24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27、227、227-2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85-1 條
旨:
民法第 227-2  條所定增減給付之請求,當事人行使該形成權請求增加給
付時,自應以權利完全成立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點。且該形成權之除斥期
間,乃為補救契約成立後,因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事變更造成之失平狀況
,對於原有契約之法律狀態影響甚大,應儘速確定當事人是否行使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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