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民法第 227-2 條所定增減給付之請求,當事人行使該形成權請求增加給 付時,自應以權利完全成立時為除斥期間之起算點。且該形成權之除斥期 間,乃為補救契約成立後,因非當時所得預料之情事變更造成之失平狀況 ,對於原有契約之法律狀態影響甚大,應儘速確定當事人是否行使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