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02409人
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12年台上字第 44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56 條
平均地權條例 第 58 條
公司法 第 172 條
旨:
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5 條及 101  年 2  月 4  日修正之獎勵土地所有
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 7  條規定,就第一次會員大會開會通知書如何
通知已死亡會員部分,並無明文規定,自得類推適用公司法第 172  條第
3 項規定,採發信主義,以籌備會對於所有權人之地址寄送通知時,發生
送達效力。籌備會對於已死亡會員依土地登記謄本上之地址、所得知繼承
人實際所在之地址發送通知,即生送達效果,至未能送達者,依法毋須公
示送達或公告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