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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8年台上字第 331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8 年 03 月 05 日
資料來源: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8 期 113-121 頁
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77、478 條
民法 第 184、226、227、227-2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6 條
旨:
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情事變更原則,旨在規定契約成立後,發
生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,若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時,得經由法院裁
量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,期能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
及不可預見之損失。是以法院依該原則為增加給付之判決,應本於客觀之
公平標準,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,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
及其他實際之情形,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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