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被害人因損害之原因將受有實際之損失,而基於法律規範之評價,足以認 定其為法律所認許或保護之權益本身之損失,固應容許被害人請求賠償, 不以被害人對於相當於該損失之財產已確實支付為必要,但仍須以實際所 受之損害為度,始合乎損害賠償在填補損害之原理。因此,被害人終身無 法自理生活,需專人全日看護照顧為確認之事實,惟被害人主張其未來聘 請專業人員看護須支出之金額,並未據其提出任何證據資料以供憑認,逕 按被害人所提金額核計看護費,並不妥適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