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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5年台上字第 30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5 年 01 月 07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76 條
民法 第 101、494、502、503、505、511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50 條
旨:
招標過程雖有未依招標文件所載之程序上瑕疵,惟行政機關於開標前,即
明知其情,卻仍與廠商簽約,事後經工程會檢送審議判斷書,行政機關非
但未即時解除系爭契約,甚至通知廠商不暫停採購程序,自無政府採購法
第 50 條第 2  項規定之適用,亦無行政機關所指廠商違反義務於先而信
賴不足保護之問題。次按當事人預期不確定事實之發生,以該事實發生時
為債務之清償期者,倘債務人以不正當行為阻止該事實之發生,應視為清
償期已屆至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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