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工作之完成,係基於定作人之利益及需求,如定作人認工作之完成,對其 已無意義或利益時,應允許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前,得隨時任意終止承攬契 約,以免繼續無利益或無意義之工作,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所生之 損害,以兼顧承攬人之權益。惟該係限於定作人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之情形 ,不包含合意終止在內,因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,於合意終止後,當事人 間權利義務關係,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