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01597人
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7年台上字第 279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8 年 01 月 1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25、226、267、511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64 條
旨:
工作之完成,係基於定作人之利益及需求,如定作人認工作之完成,對其
已無意義或利益時,應允許定作人於工作完成前,得隨時任意終止承攬契
約,以免繼續無利益或無意義之工作,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所生之
損害,以兼顧承攬人之權益。惟該係限於定作人任意終止承攬契約之情形
,不包含合意終止在內,因合意終止為契約行為,於合意終止後,當事人
間權利義務關係,悉依當事人之約定定之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