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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10年台上字第 2581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31、233、252、254、259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41 條
旨:
當事人約定之違約金是否過高,應依一般客觀事實、社會經濟狀況、當事
人所受損害情形及債務人如能依約履行時,債權人可得享受之一切利益,
以為衡量標準。此外,法院酌減違約金至相當數額,應待法院為酌減違約
金之判決確定,始生形成力,而債權人依民法第 233  條第 1  項規定,
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須該債務已陷於遲延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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