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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
106年台上字第 2516 號
裁判日期:
民國 107 年 05 月 09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
:
民事訴訟法 第 477-1 條
民法 第 267、511、514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103 條
公司法 第 296 條
要
旨:
工作未完成前,定作人得隨時終止契約。但應賠償承攬人因契約終止而生 之損害。此外,承攬人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因其原因發生後,一年間不行 使而消滅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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