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890677人
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4年台上字第 243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4 年 12 月 23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48、179、247-1、250、252、359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30、32、66、72 條
旨:
履約保證金是否得於不履行契約或不依約履行時,充作違約金,應依契約
解釋之原則,探求當事人之真意,以決定其法律上之性質。倘當事人並無
充作違約金之合意,該項履約保證金之返還請求權,即應於約定返還期限
屆至,或契約因解除或終止而失效後,而無債務人負擔保責任之事由發生
,或縱有應由債務人負擔保責任之事由發生,惟於扣除債務人應負擔保責
任之賠償金額後猶有餘額者,債務人始得請求返還該履約保證金或其餘額
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