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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2年台上字第 239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2 年 11 月 06 日
資料來源: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7 期 830-837 頁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8 條
旨:
行政機關因法規或事實之變更而喪失管轄權時,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之
機關,為行政程序法第十八條前段所明定,準此,行政機關經改組而成立
新機關,重新劃分轄區業務,管轄權之變更,原機關就該移轉事務有關之
權利義務事項,應由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辦理。查原審既認定霧峰地政事務
所原轄台中縣霧峰鄉、大里鄉、太平鄉等之地政事務,嗣自八十六年十一
月十日起分設太平地政事務所管轄太平鄉地政事務,原霧峰地政事務所則
更名為大里地政事務所管轄大里鄉、霧峰鄉地政事務,則原霧峰地政事務
所管轄太平鄉地政業務所發生有關賠償義務之事項,當以承受該轄地政業
務之太平地政事務所為賠償義務機關。原審謂本件六十九年間霧峰地政事
務所如有登記錯誤致他人受有損害,該他人應對延續原業務更名之大里地
政事務所請求賠償,不得向太平地政事務所即被上訴人請求賠償,自有可
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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