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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8年台上字第 229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8 年 12 月 03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22、511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85-1 條
旨:
按廠商係因採購機關遲延履行其義務,請求已完成工程之工料上漲損失,
此與合約按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之約定不同。況廠商於原審亦主張
:物價上漲指數無扣除百分之五之解釋空間,且計算各期估驗款,亦不應
扣除保險費、稅什費等語。乃原審未於判決理由項下說明其認定之依據,
逕按合約約定之物價指數增減率調整工程費計算方式,計算已完成工程之
工料上漲損失數額,據以駁回兩造就此部分之訴或上訴,顯有判決不備理
由之違誤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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