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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7年台上字第 2184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7 年 10 月 16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49、481、78 條
民法 第 172、176、179、180、181、491、505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19、22 條
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52 條
旨:
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2 條規定機關訂定採購事項之底價,得基於技術
、品質、功能、履約地、商業條款、評分或使用效益等差異,訂定不同之
底價。且就限制性招標,超過系爭招標契約金額之部分工程,自應另依政
府採購法第 19 條規定,另為招標之程序。且政府機關就公共工程之實施
,須編列預算撙節公帑,不得浮濫、任意為之,自不容得標廠商未經政府
機關之發包或追加等程序,任意為政府無因管理事務,並認係不違反政府
機關可得推知之意思,而請求政府償付管理費用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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