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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0年台上字第 193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0 年 11 月 10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3 期 58-62 頁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334、359、494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
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 第 98 條
公司法 第 296 條
旨:
按重整債權人於重整裁定時對於重整人負有債務者,無論給付種類是否相
同,得不依重整程序而為抵銷,此觀公司法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破
產法第一百十三條規定自明。其抵銷權之行使,應向重整人為之,公司法
第二百九十六條第三項亦定有明文。又關於抵銷權行使之期間,公司法及
破產法均未設有規定。是於重整程序終結前,重整債權人得隨時向重整人
為抵銷之意思表示,至重整債權之申報,要非抵銷權行使之前提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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