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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5年台上字第 188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5 年 10 月 27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73 期 176-184 頁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27-2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100、109 條
旨:
按仲裁法第三十一條規定之衡平仲裁,乃指仲裁庭如遇適用法律之嚴格規
定,將產生不公平之結果,得經由當事人之明示合意,基於公平、合理之
考量,摒除法律之嚴格規定,改適用衡平原則為判斷。基此,是否屬衡平
仲裁,需視該仲裁庭有無摒除法律之嚴格規定或當事人之約定,另以公平
、合理考量,而為衡平原則之判斷。倘仲裁庭已就當事人應適用之契約約
定所抽象描述之構成要件,為符合具體案件事實之認定,或適用現有之法
律規定原則,則屬法律仲裁,而非衡平仲裁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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