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3 期 313-320 頁
按仲裁程序,違反仲裁協議或法律規定者,當事人得對於他方提起撤銷仲 裁判斷之訴,仲裁法第四十條第一項第四款定有明文。其所謂仲裁程序違 反仲裁協議,固以當事人間存在有效之仲裁協議為前提,惟當事人間是否 存在有效之仲裁協議,及仲裁庭之仲裁程序是否有違反該有效之仲裁協議 之情事,則為撤銷仲裁判斷之訴審理法院所應調查審酌之事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