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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11年台上字第 1860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12 年 06 月 15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82-1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22、6 條
旨:
按民事訴訟法第 282  條之 1  第 1  項規定,當事人因妨礙他造使用,
故意將證據滅失、隱匿或致礙難使用者,法院得審酌情形認他造關於該證
據之主張或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。惟並非課與不負舉證責任一方之
一般性事案解明義務,必負舉證責任之一方所欲證明待證事項之證據為他
造持有,而他造有將該證據滅失、隱匿或其他妨礙負舉證責任一方使用時
,始得謂負舉證責任之一方依該證據應證之事實為真實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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