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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9年台上字第 1818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9 年 08 月 21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0 條
民法 第 179、758、767 條
地方制度法 第 14、2、3、83-2、87-3 條
旨:
區公所係由各直轄市、市所設置並受其監督,其性質屬地方自治團體派出
於各區之地方行政機關。是區公所雖非公法人,惟其屬地方機關,自有當
事人能力。此外,縣(市)改制或與其他直轄市、縣(市)合併改制為直
轄市者,原直轄市、縣(市)及鄉(鎮、市)之機關(構)與學校人員、
原有資產、負債及其他權利義務,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概括承受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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