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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4年台上字第 179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周刊 第 1316 期 4 版
司法院公報 第 49 卷 1 期 208-210 頁
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51 期 369-373 頁
法令月刊 第 57 卷 12 期 130-132 頁
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74、82、83、85 條
旨:
依政府採購法第七十四條、第八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規定,廠商就其與機
關間關於招標、審標、決標之爭議,得提出異議及申訴,其提出申訴後,
由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審議判斷;審議判斷,視同訴願決定。可見廠商與
機關間關於招標、審標、決標之爭議,係屬公法上之爭議。又於審議判斷
指明原採購行為違反法令者,招標機關應另為適法處置之情形,廠商得向
招標機關請求償付其準備投標、異議、申訴所支出必要費用,為政府採購
法第八十五條第三項所明定。則廠商是項給付請求權,既係基於上開公法
上之爭議所發生,自應循行政訴訟程序以資解決,不得依民事訴訟程序向
普通法院訴請裁判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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