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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4年台上字第 1769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4 年 09 月 29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政府採購法 第 63 條
旨:
按承攬工程契約所訂,如以以面積平方公尺為計價依據,即按圖施工後,
實做數量不符時,按實做面積及簽約之單價計算該部分工程款。又承攬人
於投標及簽約時必須填載包商估價單及「數量分析表,按該表上所載單位
及數量計算,自不得任意改用材料總重量計算,因未確實訪價,致該材料
單價估價錯誤,即應自行負擔投標風險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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