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按承攬工程契約所訂,如以以面積平方公尺為計價依據,即按圖施工後, 實做數量不符時,按實做面積及簽約之單價計算該部分工程款。又承攬人 於投標及簽約時必須填載包商估價單及「數量分析表,按該表上所載單位 及數量計算,自不得任意改用材料總重量計算,因未確實訪價,致該材料 單價估價錯誤,即應自行負擔投標風險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