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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8年台上字第 1737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8 年 11 月 07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3、93 條
民法 第 179、99 條
都市計畫法 第 13、24、26、27、3 條
國有財產法 第 49 條
旨:
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,得為條件、負擔等附款。如為附條件
之行政處分,其效力之發生或消滅,繫於未來可能發生之不確定事實;倘
為附負擔之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,受益人負有特定作為、不作為或忍
受之義務,倘未履行該負擔者,得由原處分機關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廢
止。故法院應細究附款係屬效力發生或消滅之要件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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