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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7年台上字第 1654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7 年 08 月 07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416 條
民法 第 227-2、267、511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85-1、85-3、85-4 條
旨:
解釋契約,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,不得拘泥字面,致失當時立約
之真意;而其真意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,不能
拘泥文字,致失真意。營造公司於送審後,若已自廠商購入各該材料,因
變更設計取消施作而確無法退貨時,兩造約定之真意究竟如何,有加以探
求之必要,未予說明而為不利於當事人之判決,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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