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解釋契約,應於文義上及論理上詳為推求,不得拘泥字面,致失當時立約 之真意;而其真意應以過去事實及其他一切證據資料為斷定之標準,不能 拘泥文字,致失真意。營造公司於送審後,若已自廠商購入各該材料,因 變更設計取消施作而確無法退貨時,兩造約定之真意究竟如何,有加以探 求之必要,未予說明而為不利於當事人之判決,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