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11011人
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2年台上字第 1607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2 年 08 月 28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226、469 條
民法 第 487 條
教師法 第 33 條
大學法 第 20 條
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 22 條
旨:
按私立學校與教師間因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,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
,而私立學校將教師解聘並報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准,雖可產生形式之存續
力,形成一定之法律效果;遭解聘之教師以學校之解聘不合法為理由,向
民事法院提起雙方聘僱關係存否之訴訟時,根據法官依照法律審判獨立之
原則,法院仍應就學校解僱是否合法,作實質上之審認,不必然受前開形
式存續力之拘束,讓遭解僱教師之權益有獲得最終救濟之機會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