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按私立學校與教師間因聘用契約所形成之法律關係,為私法上之契約關係 ,而私立學校將教師解聘並報經主管教育機關核准,雖可產生形式之存續 力,形成一定之法律效果;遭解聘之教師以學校之解聘不合法為理由,向 民事法院提起雙方聘僱關係存否之訴訟時,根據法官依照法律審判獨立之 原則,法院仍應就學校解僱是否合法,作實質上之審認,不必然受前開形 式存續力之拘束,讓遭解僱教師之權益有獲得最終救濟之機會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