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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1年台上字第 1541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9 月 27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11、119、96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307 條
行政執行法 第 11 條
強制執行法 第 15 條
稅捐稽徵法 第 39 條
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 7 條
旨:
按行政訴訟法第 307  條規定,係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債務人,欲行
使其強制執行之異議權而提起訴訟時,因涉及公法上實體權利義務之爭執
,始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或高等行政法院受理,關於強制執行之其他訴
訟如第三人異議之訴,則仍由普通法院受理。是以,普通法院經審酌訴訟
標的即強制執行之異議權及原因事實非債務人而為第三人,因而認定係第
三人異議之訴而為實體判決,於法並無不合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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