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旨: |
按公共工程契約關於總價決標約定所生之拘束力,應須以圖說與標單完整
編製而無顯然漏列之情形為其前提。蓋不論是機關或承包商,均係依賴按
圖說轉載而成之詳細價目表進行估價工作,倘因機關未核實編製標單,致
圖說已有繪製而標單詳細價目表漏列,使廠商無法合理估算施工所需之費
用時,除業主能舉證證明廠商投標時,係依據圖說詳細計算而自行斟酌後
,仍願以決標之價格參與投標,應由廠商自負圖說與詳細價目表不符之風
險外,本於誠實信用原則,並參酌民法第 491 條第 1 項規定,該漏列
之工作項目仍應認為允與報酬,而由機關負給付報酬之義務,以符政府採
購法第 6 條第 1 項規定之公平合理原則,初不因該工程係採總價決標
而有異。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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