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旨: |
承攬工程兩造既已於契約約定履約保證金之沒收條款,如承攬公司確有違
約轉包、及無故停工致工作進度落後等情事,定作人除終止合約外,並得
沒收履約保證金。又兩造之復工協議,既沿用原合約權利義務之約定,亦
於復工協議中加提履約保證金,則其性質與原合約之履約保證金相同,關
於違約沒收履約保證金之約定,於此加提履約保證金亦應作相同認定。又
該履約保證金除充作工程完工之履約保證外,尚兼具於工程進度落後不能
如期竣工及承攬公司將工程轉讓予他人承包時,作為不依約履行之違約金
,故該履約保證金之性質,實具有違約金之性質,如承攬公司有違約情事
,定作人自得主張依約沒收履約保證金。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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