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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9年台上字第 1337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9 年 07 月 22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511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72 條
旨:
認定事實,應憑證據,並於判決理由下記載得心證之理由,否則即為判決
不備理由,而屬違背法令。此外,違約金之酌定固屬法院之職權,然法院
斟酌一般客觀事實、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,如認為違約金
過高者,仍得減至相當之金額。且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,亦得比照債權人
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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