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認定事實,應憑證據,並於判決理由下記載得心證之理由,否則即為判決 不備理由,而屬違背法令。此外,違約金之酌定固屬法院之職權,然法院 斟酌一般客觀事實、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受損害情形,如認為違約金 過高者,仍得減至相當之金額。且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,亦得比照債權人 所受利益減少其數額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