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,致工作發生瑕疵者,定作人對於承攬人行使民 法第 495 條第 1 項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屬於同法第 227 條第 1 項 規定之債務不履行責任性質。此項承攬人不完全給付之債務不履行責任, 於定作人受領承攬人之給付以後,仍不因此而得解免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