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891109人
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4年台上字第 125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4 年 01 月 22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79、252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31、50 條
旨:
按懲罰性違約金是否相當,應依一般客觀事實,社會經濟狀況及當事人所
受損害情形,以為斟酌之標準。且約定之違約金過高者,除出於債務人之
自由意思,已任意給付,可認為債務人自願依約履行,不容其請求返還外
,法院仍得依職權依前開規定,核減至相當之數額。是於採購案件中,投
標人因於投標時有違反採購公正行為,經行政機關為撤銷決標之處分、沒
收押標金,並解除系爭採購契約,沒收系爭履約保證金,就投標人僅因一
違規行為既遭沒收押標金,又被沒收履約保證金之情形,法院應依職權審
酌投標人所受損害等一切情形,評估該違約金是否過高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