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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1年台上字第 1183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8 月 03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事訴訟法 第 222、422 條
民法 第 227-2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85-1 條
勞動基準法 第 30 條
旨:
勞動基準法第 30 條第 1  項係規定,每兩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 84 小
時,而該規定又係於 89 年 7  月 19 日所修定,應可認該締約基礎之客
觀情事,有因該法修定而有變動者,屬不可歸責於雙方之事由,自應允許
雇主對於增加勞工薪資支出部分,為工期之延長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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