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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6年台上字第 1166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7 年 01 月 24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29、231、247-1、490、505、514、528、529、535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22 條
旨:
按民法第 247  條之 1  關於定型化契約效力之規定,須定型化契約之條
款係由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而作成,他方當事人僅按該預先之一般契約
條款與提出人(契約利用人)訂立契約,並未就其內容進行磋商,始有其
適用;如當事人之一方基於與特定相對人訂立契約之目的,預先擬就相關
條款,作為商議之張本,嗣經雙方當事人對其內容為個別磋商而合意議定
者,即非該條規定適用之範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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