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按民法第 247 條之 1 關於定型化契約效力之規定,須定型化契約之條 款係由一方預定用於同類契約而作成,他方當事人僅按該預先之一般契約 條款與提出人(契約利用人)訂立契約,並未就其內容進行磋商,始有其 適用;如當事人之一方基於與特定相對人訂立契約之目的,預先擬就相關 條款,作為商議之張本,嗣經雙方當事人對其內容為個別磋商而合意議定 者,即非該條規定適用之範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