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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1年台上字第 1161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1 年 07 月 31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21 條
民法 第 179、472、767 條
旨:
所謂起訴,有催告、通知終止契約之效力,係指起訴書有催告或終止契約
之意思表示者,於起訴書之繕本送達對方時,有催告或止約之效力而言,
並非謂起訴當然有催告或止約效力。是以,當事人之一方如未有以起訴狀
向他方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之意,而原審遽認當事人之一方有以起訴狀
繕本之送達為向他人終止契約之意思表示,而為他方不利之判決,即有判
決不當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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