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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8年台上字第 1138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8 年 06 月 25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35、316、739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30 條
旨:
按工程契約所定之「預付款」,依該條規定可認係定作人依廠商之請求而
支付廠商之預付款,應如何抵充工程(估驗)款,預付款之扣回時期與方
法,及預付款還款保證責任於何時解除均已有所約定,定作人與廠商皆應
受約定拘束,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。勘認系爭預付款之法律性質應屬工程
款之預付,而非消費借貸關係。次按上訴論旨,僅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
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,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,求予廢棄,自非有理
由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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