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按工程契約所定之「預付款」,依該條規定可認係定作人依廠商之請求而 支付廠商之預付款,應如何抵充工程(估驗)款,預付款之扣回時期與方 法,及預付款還款保證責任於何時解除均已有所約定,定作人與廠商皆應 受約定拘束,不得任作相反之主張。勘認系爭預付款之法律性質應屬工程 款之預付,而非消費借貸關係。次按上訴論旨,僅就原審取捨證據、認定 事實及解釋契約之職權行使,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,求予廢棄,自非有理 由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