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,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,其有關任(派)免、 獎懲、退休等事項,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。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 本法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,係指依各項公務員 人事法令任用、派用、聘用、遴用而於同法第 3 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 致薪資之人員;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,係指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休假、安 全衛生、福利、加班費等而言,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後段定有明 文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