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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3年台上字第 1115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3 年 06 月 04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9、174-1 條
中華民國刑法 第 10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449、481 、78 條
刑事訴訟法 第 302 條
民法 第 482、483 條
公務員懲戒法 第 3 條
勞動基準法 第 12、3、53、55、84 條
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50 條
旨:
勞動基準法第 84 條規定,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,其有關任(派)免、
獎懲、退休等事項,應適用公務員法令之規定。但其他所定勞動條件優於
本法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所稱公務員兼具勞工身分者,係指依各項公務員
人事法令任用、派用、聘用、遴用而於同法第 3  條所定各業從事工作獲
致薪資之人員;所稱其他所定勞動條件,係指工作時間、休息、休假、安
全衛生、福利、加班費等而言,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 50 條後段定有明
文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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