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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6年台上字第 1060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民法 第 179、216-1 條
政府採購法 第 31、50 條
旨:
按取捨證據、認定事實或解釋契約均屬於事實審法院之職權,倘取捨、認
定或解釋並不違背法令,即不許任意指摘其採證、認定或解釋不當,以為
第三審上訴理由。是上訴論旨僅係就原審採證、認事、解釋契約之職權行
使,指摘原判決違背法令,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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