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所謂債權擔保之物權,係指已具備物權之生效要件者而言,若欠缺物權之 生效要件者,在物權法上既不得稱之為其債權擔保之物權,縱使債權人有 不為主張或怠於行使之情形,亦無拋棄之可言,保證人仍不得因此而於其 限度內免除保證責任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