要旨: |
按重劃會於第一次會員大會選定理事、監事後成立。重劃會成立後,應將
章程、會員與理事、監事名冊、第一次會員大會及理事會紀錄送請直轄市
或縣(市)主管機關核定,為獎勵重劃辦法第 11 條第 4 項所明定。此
項核定乃行政機關本於行政權之監督作用,就具體事件所為之行政處分。
又按行政處分未經撤銷、廢止,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,其效力繼續存
在,行政程序法第 110 條第 3 項定有明文。同法第 111 條明定行政
處分無效之判斷標準。查臺中市政府業以 97 年 4 月 8 日府地劃字第
0000000000 號函同意核定黎明重劃會成立,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臺灣臺中
地方法院 98 年度重訴字第 457 號卷查明無訛。該核定並無行政程序法
第 111 條所列第 1 款至第 6 款之無效情形,亦非存有重大明顯之瑕
疵,在經依法定程序撤銷、廢止,或因其他事由而失效前,應認黎明重劃
會合法成立,具有當事人能力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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