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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4年原訴字第 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5 年 01 月 05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43、9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299 條
水利法 第 83 條
旨:
有關原住民生活歷史,多由耆老口頭流傳,關於原住民間之權利爭執,部
落內部仲裁之地位相當重要,故而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 6  條規
定,原住民保留地土地權利審查委員會之委員,應有五分之四為原住民。
因此,委員依其過去聽聞及生活經驗一致認為之結論,雖未敘明得心證之
理由,但仍為有力參考,欲推翻此認定,即應提出更為有力之反證。此外
,所謂耕作權登記、權利變更登記、塗銷耕作權登記、所有權移轉登記,
涉及私權事項,其得否塗銷登記,應由民事法院管轄,故民事訴訟未確定
前,縱使行政機關已以行政處分收回原住民保留地,但現耕作權之登記仍
然存在,其他原住民自無法再就相同土地設定耕作權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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