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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5年原訴字第 1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6 年 01 月 18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0、119、120、123、124、126、135、19、4、6、7、8、9 條
行政訴訟法 第 111、4、5 條
水利法 第 7 條
都市計畫法 第 26、85 條
國有財產法 第 2、4 條
旨:
原住民保留地之申請租用,是否有礙國土保安、環境資源保育、原住民生
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,主管機關固享有判斷餘地。然其判斷,不得與強
制、禁止規定相違背。且是否合於原住民保留地之劃編所欲達成之行政目
的所必要,有無違反比例原則,作為判斷依據之事實,有無認定事實之違
法,行政法院均得予以全面審查。因此,是否有礙國土保安、環境資源保
育、原住民生計及原住民行政之原則,並非主管機關所得任意決定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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