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判書彙編(105年版)第 371-420 頁
位於水庫蓄水範圍內之土地,屬土地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8 款規定之 「公共需用之水源地」,不得為私有,無從依公有土地劃編原住民保留地 要點第 3 點及公有土地增劃編原住民保留地審查作業規範第 4 點之規 定,申請劃編為原住民保留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