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瀏覽路徑: > 查閱內容
瀏覽人數:27905875人
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97年勞訴字第 5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97 年 09 月 04 日
資料來源:
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(97年版)第 219-236 頁
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150 條
民事訴訟法 第 255、390、392、78、87 條
民法 第 482 條
勞動基準法 第 2、21、39、55 條
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 第 10 條
旨:
勞動基準法第 2  條第 3  款規定,工資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,包
括工資、薪金及按計時、計日、計月、計件以現金或實物等方式給付之獎
金、津貼及其他任何名義經常性給與均屬之,準此,所謂工資,應屬「勞
務之對價」及「經常性之給與」,至於其給付名稱為何,則非所問。故系
爭夜點費是否工資之一部內容,自應以該給付是否為勞工給付勞務之對價
,屬於經常性給與為斷。原告為 24 小時輪值工作,而每月除領取薪資外
,復按月依上班日數額外領取夜點費,而被告公司係 24 小時全天候、連
續性現場作業,系爭夜點費係被告公司在工資外,針對輪值小夜班、大夜
班之工作人員所發給,其金額固定,不因員工之工作內容、年資、級職不
同而有差別。又系爭夜點費,係針對有輪值大夜班、小夜班之勞工所給與
,其金額固定,並不因勞工之工作內容、年資、級職不同而有差別,惟如
未實際值班,則不得領取該夜點費,故系爭夜點費之給與,已成為原告因
特定工作條件所形成固定常態工作中可取得之給與,為原告因經常性提供
勞務所得之報酬,即具有「勞務對價性」及「經常性給與」之性質。

裁判法院:臺灣嘉義地方法院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回上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