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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例裁判
裁判字號: 100年勞安訴字第 2 號
裁判日期: 民國 100 年 06 月 28 日
資料來源:
司法院
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76、41、55 條
中華民國刑法施行法 第 1-1 條
刑事訴訟法 第 154、159、159-1、159-2、159-3、159-4、159-5、161、299、301 條
民法 第 482 條
職業安全衛生法 第 2、28、31、32、5、8 條
新北市政府辦理勞工職業災害慰助金發放要點 第 1、2、3 條
旨:
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31 條第 1  項規定,違反同法第 5  條及第 8  條之
規定並有生職業災害者,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
十五萬元以下罰金;此係規範企業主對設備管理疏失以及指揮監督從業人
員有不當之疏失,故如行為人非為雇主時,自難認有該當此規定之要件。

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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