司法院
行政機關函請債務人賠償所受領之公費待遇及津貼,核其性質僅係催告債 務人履行之通知,並非行政處分,非可作為移送執行之執行名義。是行政 機關對債務人並無執行名義,債務人在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,與「執 行名義成立後,如有消滅或妨礙債權人請求之事由發生之」之債務人異議 之訴要件即有未合,僅係得聲明異議之事由。 (裁判要旨內容由法源資訊撰寫)